安全带厂家
免费服务热线

Free service

hotline

010-00000000
安全带厂家
热门搜索:
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离婚协议夫妻共有房产归属前夫反悔被判协助过户

发布时间:2020-02-27 19:27:23 阅读: 来源:安全带厂家

讯 夫妻签订协议离婚,并对夫妻共有财产一套房子的归属进行约定给了妻子。离婚后,前妻要求前夫配合房产过户时,前夫改变主意,要求将这套房屋产权登记在婚生女名下,遭前妻拒绝而被诉至法庭。近日,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赵先生认为原告郑女士利用欺骗手段获得房产,应将财产登记在女儿名下,由于无证据证明原告有欺诈、胁迫情形,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赵先生被判决协助前妻过户。

原告郑女士诉称:与被告赵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合,于2014年6月份协议离婚,并约定了夫妻共有的一套房产归原告所有。后因被告拒绝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导致该房产无法交付,请求被告履行离婚协议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约定。

法庭上,被告赵先生辩称:对离婚协议约定事实无异议,但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不公平,原告系使用欺骗手段得到共同财产且急于将其卖掉。离婚后,自己独自带着女儿生活,并租房居住,拒绝过户是维护女儿利益,希望原告从亲情出发将房产过户给婚生女。

经法院查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004年7月份,双方共同购置坐落于舒城县某镇街道一套房产,并登记在被告名下。2014年6月20日,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约定将该房产分割归原告所有并于同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随后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被告提出将该房产过户至女儿名下并拒绝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引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离婚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应按协议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因房屋系不动产以办理过户登记为交付,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则是原产权登记人即被告的附随义务,被告拒绝协助原告完成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协助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判决被告赵先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协助原告郑女士就诉争房产办理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手续。(方芳)

法官释法:离婚协议非儿戏,现实生活中,一方因急于离婚或对法律认识不足等各种原因,于是在财产分割上作出让步,以求脱身。但离婚后,会发现对冲动离婚的后果难以下咽,于是会进行反悔,就出现了该案中,被告赵先生害怕前妻将房子卖掉,侵犯女儿的利益,因而不愿意协助原告过户,要求将房产给付女儿的情形。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据此,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且已办完了离婚手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中,被告无证据证明在与原告订立协议过程中存在受欺诈、胁迫,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应按协议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法官建议,夫妻双方友好协议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在拟定离婚协议对夫妻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时应当慎重,必要是可以请专业知识丰富或咨询专业律师,就协议内容的法律后果进行拟定,避免留下隐患或丧失自己的权利无法得到救济。

洒水车多少钱

常州活性炭吸附塔厂家

儿童快心算培训

卫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