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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聚会当心这些与酒有关的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1-01-21 08:40:05 阅读: 来源:安全带厂家

□ 颜梅生  “我的老同学,有时间聚聚吧,多年不见有太多想说的话……”歌曲《老同学》道出了同学间期待聚会的心声。喝酒往往是同学聚会中的“主打项目”,但如果不注意下面几种情况,有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强行劝酒致人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感情深,一口闷”是酒桌上常见的劝酒用语。今年2月1日,在同学聚会中看到多年未见的同桌刘某后,高琳琳虽明知对方有病不能喝酒,也搬出了这一套劝酒的说辞,刘某被逼得实在没有办法,只好喝下了一大杯。很快,刘某便喘气不匀、大小便失禁,并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鉴定,刘某系死于急性酒精中毒诱发疾病。面对刘某家属索要赔偿,高琳琳认为自己劝酒只是出于同学情,并不想给刘某带来任何伤害,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高琳琳必须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同桌共饮的确无须担责,但如果明知对方不会喝酒、对方身患疾病,或者在对方已因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然劝酒,甚至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则难辞其咎。高琳琳虽明知刘某有病不能喝酒却强人所难,对损害疏忽大意、轻信可以避免,而刘某之死恰恰是因酒精中毒诱发,无疑与之吻合。此外,《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即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控制住自己,也应自担相应责任。  醉酒驾车未加劝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今年2月17日,邱秀琳邀请了8名回乡过春节的高中同学到其家聚餐,其间当然少不了喝酒,甚至是中午喝得醉醺醺的,晚上继续接着喝。晚9时许,同学肖某接到妻子电话,说9岁的孩子突发高烧,遂离席驾车回家准备送孩子去医院。邱秀琳见肖某走路摇摇晃晃、东倒西歪,却没有制止,而是任由其驾车而去。途中,肖某连人带车翻入江中,等到被人发现时,肖某早已气绝身亡。事后,肖某的家属曾多次要求邱秀琳赔偿损失,但被邱秀琳一再拒绝,理由是肖某自己醉驾,与其无关。  点评:邱秀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涉及先行行为义务问题,指的是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致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必须防止危害发生的义务。对于同饮者而言,就是基于此前喝酒行为,在酒友因醉酒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控制能力、无人照顾存在危险的情况下,具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的义务;劝阻酒友实施不法行为的义务等等。结合本案,当肖某走路已经摇摇晃晃、东倒西歪时,邱秀琳理当制止其驾车,但其未能为之,无疑是对自身义务的违反。  组织“醉游”导致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今年5月1日中午,蔡婷婷等9名同学一番豪饮后,蔡婷婷乘着酒兴告诉大家,自己装修了一所游泳馆,虽然尚未开张营业,但一切准备就绪,请大家赏脸去“先睹为快”,吃的、喝的、用的、玩的,全部由其负责。大家下水后不久,已经醉眼蒙眬的陈某因被水呛不省人事,虽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却落下了终身残疾。陈某觉得蔡婷婷在大家醉酒后组织游泳,理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蔡婷婷认为陈某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其选择参加游泳,表明愿意自担风险,即应当损失自负。  点评:蔡婷婷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指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蔡婷婷作为游泳组织者,明知大家醉酒而为之,无疑当属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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