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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东晖先秦时期的语言哲学问题-(XINWEN)

发布时间:2021-10-10 08:03:19 阅读: 来源:安全带厂家

西晋学者鲁胜尝言:“名者,所以别同异,明是非,道义之门,政化之准绳也。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事不成。墨子著书,作《辩经》,以立名本。惠施、公孙龙祖述其学,以正刑名显于世也。”(《墨辩注叙》)今人谭戒甫“反覆咀诵,知鲁胜分‘名’为三

西晋学者鲁胜尝言:“名者,所以别同异,明是非,道义之门,政化之准绳也。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事不成。墨子著书,作《辩经》,以立名本。惠施、公孙龙祖述其学,以正刑名显于世也。”(《墨辩注叙》)今人谭戒甫“反覆咀诵,知鲁胜分‘名’为三”(即正名、名本、形名),确为的见。(注:谭介甫:《公孙龙子形名发微》,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92页。)不过这只是就其核心内容所做的划分,三派的努力方向都是“正名”,即名实相符,尽管各自对名实的理解不尽相同。

儒家的“正名”一派,始于孔子之微言大义,而继之以孟荀,督名正辞,阐幽发微,以明圣王之道。孔子之“正名”思想正缘于当时的“名不正”(《论语·子张》),如“觚不觚”之类(《论语·雍也》),即名实错位,是与应当冲突。从这一否定式的断言出发,由名而推及言→事→礼乐→刑罚,最终落脚在“行为”上(民无所措手足),即“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论语·子张》)。暂且不谈这一经验类推本身是否合理,关键问题在于名怎样才算“正”。这里的“正名”显然不是“正书字”,这里的“名不正”也不是呼牛为马之类的“不正”,而是“《春秋》以道名分”(《庄子·天下》)的“名分”不正。以“是可忍孰不可忍”的“季氏八佾舞于庭”为例(《论语·八佾》),孔子认为,季氏的名分是一定的,因而所对应的实(行为)也应该是一定的(应然),而其“实”(实然)却僭越了实际上的名分,因而其名不正,名实不符。也就是说,孔子是把《周礼》所规定的名分作为无可怀疑的先验标准,来责察某人之“实”是否与之相当。换言之,孔子是要人根据确定的名分来确定其行为方式,从而以确定的行为方式来表示其名分,以名分为社会确立一套合式的秩序。这一方向是由“名”→“实”,或更清楚一点,由先验的等级秩序→现实的社会秩序或行为方式,否定式的说法是“非礼勿为(视听言动)”(《论语·颜渊》)。但事实上,春秋战国之为春秋战国,正是因为它以“实”(实际行为)破坏了周礼之“名”。因而无论孔子如何痛心疾首也挽救不了他无可奈何的“道不行”的命运。

荀子毕竟晚于孔子一个时代,礼崩乐坏已成定局,因而只好有待于“后王”。但由于他既不肯放弃孔子的理想,又想跟上错综变化的形势,就难以避免理论上的自相矛盾。一方面,他从先验论出发要求“后王之成名,刑名从商,爵名从周,文名从《礼》”(《荀子·正名》),以正“名守”;另一方面,又试图从经验论出发“稽实定数”(《荀子·正名》),从约定论出发“制名”指实,以正名实。换言之,他既想在名分问题(明贵贱)上采取名→实的路向,又想在加于万物和人的“散名”问题(辩同异)上采取认识论的经验主义态度,达成一种折衷的方案——“有循于旧名,有作于新名。”(《荀子·正名》)显而易见,二者是冲突的,在当时的情形下,前者要存在,后者的逻辑就不可能贯彻到底。在他死后不到20年,他所预言的“后王”秦始皇扫六合,一天下,书同文,车同轨,攫三皇五帝于一身,弃封建而设郡县,其名正乎?

从孔子较为理想化的和荀子较为务实的努力来看,他们于乱世求治道的前提是维护传统,其方式则是依理想来矫正现实,依理定势;然而“理有固然,势无必至”。相形之下,法家更务实,责实以定名,实至而名归,故能依势定理。秦之能一天下,在政治思想资源上,远得益于商鞅,近得益于韩非。前者以“壹刑”、“农战”为治国方略;后者以“法、术、势”为驭臣之道,都是取实利、重实用、增实力的务实之辈。因而“实”的含义便倒向了这一边,名则集法令、名分、言论于一身,成为与权力或力量相勾连的话语系统的一部分。这便是刑名法术之学的名实观。具体说来,驭臣下则“循名责实”(《韩非子·定法》),定赏罚则“形名同参”(《韩非子·主道》),“听其言必责其用,观其行以求其功”(《韩非子·六反》),“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韩非子·奸劫弑臣》),而行以“参伍之道”(《韩非子·八经》)。从这种完全实用化了的名实观出发,名与实便有可能产生良好的互动关系,能够争取到更大的实利。

如果说儒法两家的名实观侧重于讨论语言与实践的关系问题,更多地涉及价值和实践哲学,那么公孙龙子的形名一派和墨子的名本一派则更多地涉及理论哲学,在对语言与世界的关系的研究上更有成效。

形名一派的著名人物有邓析、惠施、尹文子,而以公孙龙子为代表。所谓形名,即《尹文子》所云:“大道无形,称器有名。名者正形者也;形由名正,而名不可差。”“名者名形者也,形者应名者也。”“名以检形,形以定名。”“形而不名,未必失其方圆黑白之实;名而不形,不可不寻名以检其差。”这里有有三点应当注意:(1)名、形言器,非关大道,因而是认识论层面上的范畴;(2)形与实:形的具体内容是实;(3)形与名:形定名—名名形—形应名—名检形—名正形,显然这是一条经验主义的认知和反馈路向。

我们可以从上述三点来理解公孙龙子《名实论》开宗明义的关键性论点:“天地与其所产焉,物也。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实以实其所实而不旷焉,位也。出其所位非位;位其所位焉,正也。”这里有四个关键词:物、实、位、正;有三个同类型的主谓结构:X其所X。尽管“物其所物”这一结构极易被理解为“实体或终极原因”,但我们仍然不能从这种形而上学的角度予以诠释。因为这里的“实”只是质料,是黑白方圆仁义道德等任何具有内容的东西,而不是形式。换言之,所谓“实”,并非“何以事物是如此这般的样子”,而只是“如此这般的样子”本身(即现象),也就是《尹文子》所说的“形”。同样,下文中的“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就是《尹文子》所说的“形以定名”;而“夫名实,谓也”,则清楚地表明了名实之“(正)当”与否,决定了言语活动的“正(当)”与否。

以此为基础,我们可以考察一下公孙龙子著名的“白马非马”和“离坚白”之论的哲学意义。在《白马论》中,假设的主客双方(主为形名派,客为名本派)的讨论存在着语义层次、逻辑关系上的混淆。但关键在于,公孙龙子认为白命色而马命形,故白马是命形色,二者不可分割地统一于一物(白马),因而持“守白”之论。而墨子名本一派则采取较为常识性的观点,认为马是共相,而白马相对而言是殊相,其中白是性质,因而要“离白”。于是,“形名”向“名本”提问:既然色形皆殊相,何以认定“马”这一共相的实在性?“名本”向“形名”提问:如果不承认“马”这一共相的实在性,那么根据色形这两种性质如何认定白马为一物?显然,前者涉及唯名论和唯实论之争:概念或共相是否具有实在性?后者则涉及属性的综合问题:为何能把各种不同的性质归于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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