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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将住房公积金收益归还缴纳者

发布时间:2021-01-07 17:31:31 阅读: 来源:安全带厂家

袁媛

在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张泓铭再次提交提案,呼吁在新一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中,将“将住房公积金收益归于公积金缴交者个人”这一条加入进去。

这是张泓铭第三次提交提案,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和住建部、财政部在修订《条例》时,切实维护民众在住房公积金上的合法权益。他的质疑指向的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一条明显的逻辑矛盾,即住房公积金作为个人财产,但不能被随便动用。

《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与此同时,该《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张泓铭认为第二十九条与第三条相互抵触。“既然称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那由此派生的增值收益余额理当属于职工个人,不能归于财政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

面对张泓铭的质疑,不乏辩解之词。主要有两方面的说法:

一种说辞认为政府管理住房公积金和银行吸收储户存款、给储户利息后盈余部分归银行一样。也有人认为,住房公积金沉淀甚多,向住房保障倾斜也无不可。

还有一种说法认为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的收益实行免税政策,这是国家的投入。既然国家投入了,就要得到回报,就可以将住房公积金收益余额收归财政。

张泓铭认为,“把政府公益性管理混同于商业银行,是一个极大的误解。”他表示,“一个较小的税收优惠要获取全部个人的收益权,更显得不对等。如果财政一定想有所取的话,只能对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收益收取额定所得税,而非全部收益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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